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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的刑罚
发布日期:2017-03-3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审管办 字号:[ ]


  拾金不昧本是应该被赞扬的善举,是良好的道德和社会风尚,有人却因贪念见财起意受到法律的制裁。家住余庆县龙溪镇的王某就因一念之差,拾得他人物品后突生贪念,最终“拾得”刑罚,得不偿失。

  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毛女士在龙溪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因有急事匆忙离开,不小心将自己的银行卡包遗落在取款机柜台上,恰巧被之后到该自动取款机取款的王某拾得。王某拾得银行卡包后,发现卡包里有一张收款收据和三张银行卡,因收款收据上记载着一个电话号码,王某好意归还,遂按电话号码打给失主并告之其可以到自己位于镇上的门市部领取。谁知挂电话之后,王某发现三张银行卡中有一张是信用卡,并且该信用卡背面粘贴着密码,于是王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将信用卡插进取款机看看账户是否还有余款。当王某发现卡上还有余额时顿起贪念,心想此卡是自己拾到的,把里面的钱取出来就相当于自己捡到的钱一样,于是王某将卡上的7700元取出占为已有,并叫上三五好友到县城宵夜,消费了500余元。

  丢失银行卡包的毛女士按电话中告知的地址寻找王某未果,再回拨电话联系王某被拒接,毛女士只得到当地信用社查询监控视频,发现确实是王某取走了自己卡上的钱,毛女士当即到龙溪镇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传唤,王某于第二天早上到案自首,当场承认错误并退还毛女士7700元钱,得到了对方谅解。

  然而,王某不曾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虽被失主原谅却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取款7700元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退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供稿:简发云   编辑: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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