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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增设违约条款 四十余万房款按期履行
发布日期:2018-03-06访问次数: 作 者: 江明海 信息来源: 第二人民法庭 字号:[ ]


   买卖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买卖房屋,买方支付首期房款搬入房屋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矛盾,拉锯了近两年的时间也没有解决。近日,余庆县法院法官通过在调解协议中设立违约金条款,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

  2015年5月,卖方王某与买方周某经人介绍协商,王某将其位于余庆县松烟镇面积为400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周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60.8万元,周某当场支付40.8万元,余款20万元在两年内付清,同时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等。至2016年初,双方均出现违约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地村委会、综治办、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未果,王某于2017年11月诉至县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周某立即腾退房屋并承担违约金。因该案时间久,双方矛盾多次激化,且牵涉到住房的民生问题,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多次主持双方调解,终于找到问题的焦点所在,即双方之互不信任,王某担心房款退给周某后拒不搬离,周某担心腾退房屋搬离后王某没能力退还已付房款。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的顾虑,提出了调解意见,经双方慎重考虑,达成了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王某15日内退还41万元购房款,周某7日内搬离房屋。双方同时约定“若周某逾期不腾退房屋并搬离,王某则只退还31万;若王某逾期不退还41万,则需另支付利息20万,由案外人杨某、王某、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违约惩罚性条款。这表明,若王某违约,将多支付20万元;若周某违约,则少得10万元。双方约定的期限到后,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案得以妥善化解。

  2017年以来,第二人民法庭针对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担保条款或违约惩条款,通过加大违约方的风险责任,对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作出必要的惩罚性规定,以增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减轻执行工作压力,节约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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