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深度融入司法责任制
余庆县人民法院 杜金梅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的布署,一场被称为“动真碰硬”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拉开了序幕。贵州法院作为全国司法改革首批试点法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法院均以新型审判团队的方式活跃在审判第一线,法官职业也从大众化逐步向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靠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与此同时,积极打造“智能法院”,向数据要效率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也在紧锣密鼓中进行,贵州法院正创造性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破解难题,探索性地走出一条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融合的新路子。特别是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期间,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更加增强了我们将现代科技应用与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的信心和决心。在现有的形式下,法院如何实现大数据与司法责任制的深度融合,向大数据要质量要效率,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更是加速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然要求。
司法大数据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信息资源。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麦肯锡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何为大数据?在百度百科中,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的概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作为人民法院来讲,在2015年3月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首次提出了“审判大数据”概念。近年来,贵州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通过建设“法院云”,让大数据在司法改革中发挥了作用。2016年贵州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运用大数据思维、借力大数据工具,尤其是在执法领域中不断地扩张和运用,司法大数据正在审判实践中探索运用、逐步完善。
一、大数据运用规范执法办案
一是运用大数据划清办理案件权力边界。在现有办案系统应用的基础上,根据基层法院办案单元设置情况,制定法官办案权限、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等制度,对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在系统上细化,全程留痕,责任落实到位,解决责任盲区,使司法责任落到实处。运用办案系统监督办案程序,通过自动比对,对办案法官发出期限预警、办案出错提醒等,纠正不规范司法行为,并全程监控办案留痕。
二是运用大数据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案件信息录入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保障网上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确保立案、开庭公告、庭审、宣判、裁判文书、执行等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后,实现资源共享,便于审判管理。作为基层法院来讲,目前我们已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包括案件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绩效管理系统、文书核对系统等,坚持办案数量、效果、规范并重,通过数据综合分析,直接区分员额制法官的案件办理情况,对其审判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结果落实司法责任制。
三是运用大数据推进阳光司法。群众打官司,最怕的是暗箱操作、司法不公。近年来,法院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把司法过程全部晒在阳光下。随着信息化的引入,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力度与过去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如山东省一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微信二维码就能随时查询案子的最新进展,而不用再像以前一样,到处托人打听了。法官如何驾驭庭审,是不是保障了各方权利,案件判得公正不公正,到底谁有理?晒在网上后,大家都能看见,一目了然。如织金县人民法院在贵州法院范围内率先实现了庭审现场全程采用网络无延时视频直播模式,既直观地展现了法院审判活动,又便于群众对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倒逼法官提高庭审水平、规范庭审行为。
四是运用大数据打造“数据铁笼”。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创新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法,搭建大数据服务司法的新平台。用大数据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办案信息数据汇聚,建立案件流程监控台账,进一步明确流程监控工作责任、监控内容、问题处理、责任追究等,通过个案监控、重点监控、超期监督等功能,实时、全面、精准掌握案件的动态信息,将监督工作延伸至办案全过程,进而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二、大数据运用拓展便民司法
一是运用大数据方便群众诉讼。让数据和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大数据的应用及网络化的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便利,如以前交诉讼费当事人需要在法院和银行间来回奔波,而现在只是诉讼服务中心内,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都可以直接缴纳。另各级法院开通的法院内外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群众足不出户,就可查到相关的案件信息,并可进行网上立案、网上信访和网上咨询。
二是运用大数据减轻群众诉累。打造以中级法院为中心,在所辖法院范围内建立覆盖全区域的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即以辖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为服务点,为公众提供涵盖整个地域的司法服务。当事人只需选择距离其最近的法院或法庭,即可享受诉前调解、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诉讼服务项目,真正实现司法的一站式服务。
三是运用大数据指导诉讼策略。许多当事人从未与法院打过交道,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司法公开带来的大数据,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提供了指引,对避免盲目诉讼、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很有帮助。如以前想参考或者看一下某个案例,不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律师是无法查阅的。但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开通,各种类型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亮相,必将产生海量司法大数据,当事人或律师经过对众多裁判文书的分析、整合,就可以预测诉讼结果、合理规避风险、稳定心理预期,进而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裁判的理性预期。
四是运用大数据提升服务水平。运用贵州法院开通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将司法应公开、群众想知道的事项“一网打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查询、法院地址及诉讼服务中心联系方式、诉讼咨询、联系法官、案件信息查询、申诉信访、意见建议等服务,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诉讼服务,感受到司法公开及司法大数据带来的便利。
三、大数据运用提升审判质效
一是运用大数据规避办案风险。司法责任制落实、新型办案团队组建后,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破解的又一个难题。依托上级法院开发的智能审判辅助系统、智能决策辅助系统、智能模拟判决系统,为团队法官裁判提供智力支撑。即通过海量资料和查询,法官办理案件中,通过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作为参考,为法官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这种做法既减轻了法官判案的难度,又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运用大数据提高办案效率。搭建公检法司互联互通共享数据平台,把公检法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嵌入数据化程序中,规范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实现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等政法部门的案件传送和信息交换,提升法官办案公正性与高效性。同时,通过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自动生成法院裁判文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缩短文书制作周期,提升审判效率。
三是运用大数据统一执法尺度。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法信系统,研发更高水平的审判智能辅助系统,为法官提供类案推送、裁判比对、数据分析服务,对案件偏离度过大的案件自动预警、及时评查,推动“类案类判”,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如同一类型案件,用大数据技术生成庭审要素表,法官将此类案件要素输入系统后,案件的相关信息及诉讼材料就可以自动生成,真正做到类案同判、执法尺度统一。
四是运用大数据优化资源配置。数据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应用,以数据为支撑,用数据来说话,利用大数据的互通和共享功能,建立分门别类的智能化数据信息平台,实现大数据的跨区域、跨行业、全方位、多层次、智能化的配置利用,从而实现数据资源的实时关联和共享。如通过连接银行信贷、工商登记、房产信息、车辆登记等信息化智能查询等终端,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的执行联动信息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有助于法院及时掌控被执行人财产,提高执行效率。
总而言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们带来了机遇,但更多的则是挑战,如何让大数据更好地融入司法责任制等改革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才能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服务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