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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见证不分清 随意签名惹纠纷
发布日期:2018-04-24访问次数: 作 者: 江明海 信息来源: 第二人民法庭 字号:[ ]


  2017年,王某、吴某在网上相识并谈婚,王某按习俗向吴某家送去彩礼58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人因琐事纷争导致分手,双方就返还彩礼发生纠纷,经基层组织调解后达成协议,即由吴某当日返还20000元,下欠30000元在半年内退还,吴某及其亲属陈某分别在欠条的欠款人和保证人处签名并捺印。因吴某未能按时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退还彩礼30000元并由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陈某辩称签字属实,但当时只是作为“见证人”,随意在欠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不是王某所谓的“担保人”,不应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对在欠条中的“担保人”处签名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是担保人,而是见证人,但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其在“担保人”处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事后陈某也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故法院对陈某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因王某与陈某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陈某应对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陈某承担责任后,可向吴某追偿。

  判决后,陈某悔恨不已,都怨当初自己在签字时没有仔细区分,随意签名,导致自己承担责任。判决书送达后,王某、吴某、陈某均未提起上诉,吴某与王某已于近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风险意识,不要因为碍于亲朋好友的面子,就随意在一些借条、收条、欠条或合同上签名。如需签名,一定要写明是担保人、见证人还是在场人等,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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