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法官处理问题办法多,说话管用,要不是你们及时赶到帮我解决难题,我还真拿他们没辙。感谢法官们!你们辛苦了!”彭某某看到自己花钱购买的45头“肉牛”一个个顺利装车拉走,心里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5年3月16日,被告邓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简称农行余庆县支行)贷款7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被告谢某某作为共同还款人,被告杨某某、杜某某等6人作为担保人,分别向原告农行余庆县支行作出《共同还款承诺书》和《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在还款期限内,邓某某仅偿还借款本金2191.25元及部分利息。2016年6月,原告农行余庆县支行诉至余庆县法院。法院判决:由被告邓某某、谢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农行余庆县支行借款本金697808.7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8年3月,依法查封了被告邓某某经营的位于余庆县大乌江箐口村的养牛场,查封饲养的“肉牛”50头。期间,因气候、生病等原因死亡5头。为减少损失,加快财产处置,5月21日上午,原告农行余庆县支行、被告邓某某及购买人彭某某三方到法院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以400800元市场公允价格,将尚存45头“肉牛”处理给彭某某。彭某某当即向法院指定账户打入全部价款。
成交后,在装车过程中,闻讯赶来的黄某某、王某某及村民十余人,手拿数张“借条”,以被告邓某某尚欠借款未偿还为由,堵塞路口,阻止装车。执行局长李永国获悉情况后,立即安排执行法官驱车赶往50公里外的养牛场处置突发情况。面对执行法官的说服疏导,情绪激动的村民仍然不依不饶、不听劝阻,一中年妇女甚至挥舞镰刀,阻止拉牛,场面一度陷入混乱。鉴于此,执行法官一方面向围观村民详细通报案件审判、执行、财产处置等情况,真诚耐心解答疑问,以此稳定村民激动情绪;一方面向手持镰刀的妇女晓之以理,引导依法维权,同时,严肃批评其干扰法院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经过4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说服疏导、辩法析理,最终,村民们认同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执行法官的“保驾”下,45头“肉牛”顺利装车驶离执行现场。
(一妇女情绪激动、手持镰刀阻止拉牛)
(执行法官在现场对围阻群众耐心疏导)
(最终45头肉牛得以顺利装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