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余庆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王某某决定拘留15日。

2013年1月9日,袁某某向张某某借款2万元用作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逾期,袁某某未予偿还。2017年8月2日,张某某将袁某某及前妻王某某一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袁某某、王某某已于2016年6月20日离婚,但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由袁某某、王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在法定履行期限内,袁某某、王某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2018年2月12日,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袁某某长期在外,行踪不定。王某某穿戴珠光宝气,并且在龙溪镇拥有临街楼房一栋,常年租赁他人,收入颇丰,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之人。
“案件标的虽小,更应该讲究工作方法,决不允许被执行人赖账不还,逍遥自得。”执行局长李永国在安排工作时特别强调。
3月13日,执行法官到王某某家,向其送达和告知相关执行事宜。“钱不是我借的,袁某某还没死,我没钱还,要坐牢就坐牢……。”态度极其蛮横。16日,执行法官通知王某某到执行局沟通执行事宜。“袁某某借钱拿去搞传销、找女人,凭什么要我还钱,要拘留就拘留……。” 王某某在执行局大吵大闹,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名。事隔数日,王某某在得知其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再次来到执行局纠缠执行法官,干扰正常办公。
5月24月,执行局长李永国亲自带队到王某某家,再一次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王某某仍不配合执行。鉴于此,李永国当即指挥执行法官对其住所、人身实施搜查,并决定对王某某拘留15日。拘留当日,王某某如数交清了执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