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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擅自支付法院冻结款项被罚30万
发布日期:2018-05-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执行工作局 字号:[ ]


  被执行人高明刚的工程款被法院依法冻结,可是协助执行单位余庆县民政局非但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还擅自将冻结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

  近日,余庆县法院依法对妨碍民事诉讼、损害司法权威、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余庆县民政局作出罚款30万元决定,并责令其在十五日内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91万元。

  余庆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本良等人申请执行的高明刚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8年1月3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明刚在余庆县民政局承建的某工程中的全部未付工程款。执行法官当天向余庆县民政局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未付工程款予以冻结。事后,执行法官在工作对接中发现,余庆县民政局未与法院联系,也未经法院同意,已于春节前后按照被执行人及他人提供的《民工工资表》,以发放民工工资的名义,已从冻结的工程款中支付91万元。

  事发后,虽然民政局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并作了深刻检讨,但法院认为,民政局擅自支付冻结工程款的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应依法处理,遂依法作出前述罚款决定。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更应该做尊崇宪法、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先行者、带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余庆县法院对该案果断采取处罚措施,使拒不协助执行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次体现了余庆县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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