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余庆县构皮滩镇的私企老板尹某,因不履行分伙协议被诉到法院,日前,受诉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尹某正在经营的“营盘坡村建材厂”生产设备,允许其生产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和毁损。
2014年尹某某、吴某某与尹某共同投资,在瓮安县开办“鑫园地板砖厂”,尹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生产、销售、财务及现金管理。2016年因瓮安县工业园区规划需要,该厂被拆除。同年5月3日,三个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经营情况进行结算,并对共同盈利771478元达成平均分配协议。事后,尹某未将盈利兑现。
2018年6月11日,尹某某、吴某某向余庆县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尹某在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匀东镇经营的“营盘坡村建材厂”生产设备,并已提供担保。
余庆县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谢申启考虑到案件争议标的较大,尹某和厂房设备远在180公里外的匀东镇,异地查封存在一定风险,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因此决定带队执行。
6月12日中午,执行小组一行到达“营盘坡村建材厂”。在亮明身份,表明来意后,午饭喝酒后的尹某说话酒气熏天,强词夺理,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执行。趁着酒性,尹某大呼小叫“谁也不准走”,并通知保安关闭厂房大门,将带路的尹某某、吴某某的小车扣下。
鉴于尹某酒后的失礼、失态和过激行为,为了预防突发情况发生,谢申启一方面当即电话与当地法院联系,请求做好出警支持的应急预案,同时指挥执行干警分别作尹某家属的思想工作,晓明利弊,防止节外生枝;一方面以带队领导的身份与尹某对话,直截了当告知不配合执行的严重后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政策攻心、辩法析理,最终,迫于法律的威慑和受执行干警的耐心所折服,尹某认可了法院的执行,并配合在查封清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