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本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在催还借款无果后编造犯罪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妄图借助国家公权力致使他人遭受刑事打击,以满足自己的私利,最终触犯国家刑律。
近日,余庆县法院审结一起诬告陷害他人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4月24日14时,被告人况某到余庆县公安局子营街道派出所报案,称谢某于当日凌晨在其家中盗走现金35 000元。公安机关当即勘查了现场,并询问了况某及相关证人。4月28日,余庆县公安局对况某现金被盗案立案侦查,5月4日对谢某网上追逃。同年11月27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况某与谢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因谢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况某在多次索要还款未果的情况下,遂捏造谢某盗窃其现金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意图通过公安机关找到谢某并以此给谢某施压,迫使谢某偿还其借款。公安机关查明谢某没有盗窃的事实后于次日将其释放。被告人况某在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在本案立案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况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构成诬告陷害罪。鉴于被告人况某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