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担保惹的祸”,兑现完执行款,梁某某懊悔不已。梁某某因出面为朋友担保贷款,逾期未予偿还被银行一并起诉到余庆县法院。法院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扣划了梁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和工资账户余额。该案现已兑现执行完毕。
家住余庆县龙溪镇的任某某、杨某某是一对夫妻。2013年5月7日,任某某、杨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余庆县支行申请贷款50000元,用于发展种植中药材,双方签订了《贷款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时,梁某某作为担保人,也出具了《担保承诺书》,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在约定的偿还期限内,任某某、杨某某未予偿还。
2016年10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余庆县支行将借款人任某某、杨某某及担保人梁某某一并起诉到余庆县法院,法院判决:任某某、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余庆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梁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生效后,在法定履行期限内,任某某、杨某某仍未与偿还贷款本息。2018年3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余庆县支行向余庆县法院申请执行。
经查,任某某、杨某某因种植中药材亏损,早已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现外出躲债,杳无音讯。梁某某是一名中学教师,收入稳定,有执行能力。他们都是负有执行义务的债务人。为保障案件执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018年4月9日,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了梁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及在工商银行、贵州银行的账户,6月27日,成功扣划账户余额66836元,及时兑现了借款本金、利息和案件诉讼费、执行费。
法官提示:
“担保有风险,承诺需谨慎”。不了解法律后果,轻率为他人担保,是产生此类纠纷的常见原因,该案就是鲜活的实例。承诺担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绝不能签个字就不管不问。担保人要及时掌握被担保人履约情况,随时与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互通信息,一旦发现违约情况,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